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拉善盟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发布日期:2023-01-0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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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 3 日政协阿拉善盟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ÿ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我盟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以及各旗政协,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按照《政协阿拉善盟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和社会法制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ÿ析,采取多种形式向盟委有关部门、行署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向主席会议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八)加强与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盟委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以及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九)加强与盟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界别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各盟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与各旗政协提案委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报分管主席核准后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盟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盟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者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专门委员会要发挥优势和专长,动员集体力量,深入扎实研究,反复论证所提观点和建议,使集体提案更好地发挥其智慧结晶的作用,充分反映、集中体现各自所联系群体的呼声和诉求。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超出本地区职权范围的。
(五)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单纯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二)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五)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六)内容空泛且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七)已经以组织名义或集体名义提交提案,又以个人名义重复提交。
(十八)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九)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向有关单位交办,提出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及时向有关单位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盟委有关部门、行署有关部门、各旗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盟委、行署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盟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各承办单位以及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界别和专门委员会要着力推进协商办理提案,开展高层办理协商、现场办理协商、联合办理协商、公众办理协商和监督办理协商,不断扩展提案办理协商新领域。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盟委有关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盟委督查室;盟行署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盟行署督查室。所有办理复文及电子文本均须报送盟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盟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了解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要及时向盟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盟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并指定专人跟踪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提出提案的集体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结果,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外,原则上都要在答复提案者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盟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领导,盟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ÿ工协作,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有关我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提案,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问题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督办的提案,实行盟委行署领导同志、盟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分工督办制度,督办领导和专委会可采取与提案者、承办部门召开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咨询或听证等方式督办,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督办领导、相关专门委员会、盟委行署督查室和提案者反映。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案中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可以通过专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期办理的提案,盟委行署督查室、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六条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在年度最后一次盟政协常委会议上,由盟行署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盟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盟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