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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阿拉善盟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协阿拉善盟委员会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盟政协各专委会,各旗政协:

《政协阿拉善盟委员会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办法》经盟政协八届十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协阿拉善盟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政协阿拉善盟委员会

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办法

(2016年4月15日政协阿拉善盟第八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阿拉善盟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委员学习培训

  第二条 盟政协每年举办委员培训班,有计划、分批次对委员进行培训,保证每位委员届内参加一次以上的履职培训或专题学习。重点培训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委员履职基本知识,帮助委员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条 盟政协适时举办形势报告会、政情通报会、专题讲座等学习活动,为委员知情明政,更好地履行职能创造学习条件。

第四条 盟政协办公厅在政协网站、微信平台设置专栏登载政协委员履职基本知识,适时转发政情通报,及时发布政协工作动态,为委员了解时政要情和政协工作做好服务。

第三章 委员履职服务

  第五条 盟政协一般应在政协召开各次例会前15天向委员发出预告,便于委员提前安排处理相关事务,确保届时参加会议。

  第六条 盟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主题确定后,办公厅和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及时向委员下发提案、信息、大会发言征集参考题目,为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高质量的提案、大会发言材料和搜集社情民意预留时间。

  第七条 盟政协办公厅精心做好各类会议各环节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为委员议政建言、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盟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认真办理各次例会和闭会期间提案,对审查立案的提案进行交办和督办、对确定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牵头进行重点督办和协商办理,并将提案办理结果及时向委员反馈。

  第九条 盟政协办公厅及时整理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视情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盟委行署及有关部门进行报送。对常委会议形成的建议案,盟政协及时报送盟委、行署。

  第十条 盟政协每年组织政协委员对1~2个盟直部门进行民主评议,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评议调研工作并提出评议意见建议,促进部门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盟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统筹安排视察调研活动,围绕常委会议协商主题精选课题,组织熟悉相关业务的委员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力求形成有参考价值的考察、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盟政协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界别和政协组成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各界别开展履职活动搭建平台。

  第十三条 盟政协主席、副主席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计划地走访委员所在单位、看望政协委员,了解委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向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委员履职情况,为委员参与履职活动做好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盟政协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电、来访的受理或转办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对委员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十五条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委员,建立健全主席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制度。盟政协办公厅为委员建立微信服务平台,利用微信及时便捷的优点,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加强与委员的联系。

第四章 委员履职要求

  第十六条 盟政协委员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积极参加盟政协全委会和办公厅、专委会、界别活动组组织的各类会议、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有关活动,并就事关全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盟政协委员履职要做到“五个一”,即无极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提交1件提案(联名提案必须为第一提案人),每年至少报送1件社情民意信息,每届至少提交1件大会发言材料,每年至少参加1次盟政协或所在旗区政协组织的活动。政协常委除达到以上要求外,必须按时参加盟政协组织的常委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盟政协委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关注民生,全面客观地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积极主动地帮助盟委、行署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为维护阿拉善和谐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政协委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十九条 健全委员参会请假制度。委员、常委因特殊情况全程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盟政协秘书长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和活动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也要及时向政协秘书长或小组召集人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活动或中途离会的,均视为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盟政协办公厅要建立委员履职台账,及时统计和汇总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委会议,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考察、界别、调研活动,以及提交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个人和盟委组织部、统战部、委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委员履职表彰制度。盟政协每年对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和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不执行盟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多次或无故不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约谈或函询、劝辞、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约谈或函询:

   1、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盟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届内两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

   3、届内三次不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4、连续两年没有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和为民办实事的;

   约谈或函询由盟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盟政协办公厅组织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盟政协常委会通过,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政协委员资格:

   1、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

   2、因工作变动离开阿拉善盟,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辞去政协委员资格:

   1、届内三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2、届内四次不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3、因工作变动离开阿拉善盟,不能履行政协委员职责,又不主动申请辞职的;

4、约谈或函询后,仍不改正的。

   被劝辞者应向政协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四)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政协委员,经盟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政协委员资格,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政协委员资格。

   (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决议的,一律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六)政协委员因故去世,其政协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政协委员。

   (一)增补条件和对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政协章程》,热爱政协工作, 愿意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

   2、有影响、有声望、有代表性、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3、被推荐的政协委员原则上应在阿拉善盟范围内工作,对阿拉善盟有特殊贡献的、能够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在盟外工作的人士可酌情考虑;

   4、主要对象应包括: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宗教界的代表;企业经营者、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界有影响的代表人士;从台湾、港澳和海外回来定居的及其眷属的代表人士;各旗区、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等。

   (二)增补程序。当委员发生缺额或者因工作、年龄原因发生变动需增补的,可实施增补:

   1、配合统战、组织部门做好增补委员的提名推荐;

   2、盟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增补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3、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增补委员名单。

第六章 委员权益维护

  第二十四条 在政协会议上,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视察考察调研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时,盟政协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全力维护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有涉案嫌疑的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之前,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规定,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要依据相关程序听取有关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协要配合组织、统战部门做好政协委员推荐、提名和考察工作,适时提出政协委员退出或增补建议,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政协委员做出处理的,要及时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涉及党外政协委员的,应当及时与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同时向政协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违纪的政协委员,经党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政协依章程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盟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盟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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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协阿拉善盟委员会